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经营的牧草种子及国营农牧场,草籽繁殖场(站)、乡(镇)、特约繁殖区(队,户)生产的牧草种子,也适用于生产单位自用的及互相交换的牧草种子和科研、教学、育种单位育成并经审定合格的牧草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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