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对以不合格品数为质量指标的产品总体计数一次监督抽样检验的程序及抽样表。本标准适用于质量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过验收合格的产品总体实施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本标准适用于监督总体量10≤N≤250的情形。本标准中的主要抽样参数或指标需由行业或地方监督抽样标准作具体规定。本标准规定错判风险α=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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