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饮用水、地面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中挥发酚的测定。其测定范围为0.002~6mg/L。浓度低于0.5mg/L时,采用氯仿萃取法,浓度高于0.5mg/L时,采用直接分光光度法。氧化剂、油类、硫化物、有机或无机还原性物质和芳香胺类干扰酚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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