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全部或部分用氨保存的离心法和膏化法生产的浓缩天然胶乳的规格。
本标准包括下列各类离心和膏化浓缩天然胶乳的技术要求:
高氨浓缩天然胶乳,浓缩后只用氨保存的离心浓缩胶乳,碱度(按胶乳计)至少为0.6%(m/m);
低氨浓缩天然胶乳,浓缩后用氨和其他保存剂保存的离心浓缩胶乳,碱度(按胶乳计)不超过0.29%(m/m);
中氨浓缩天然胶乳,浓缩后用氨和其他保存剂保存的离心浓缩胶乳,碱度(按胶乳计)至少为0.3%(m/m)。
高氨膏化脓缩天然胶乳,浓缩后只用氨保存的膏化浓缩胶乳,碱度(按胶乳计)至少为0.55%(m/m)。
低氨膏化浓缩天然胶乳,浓缩后用氨和其他保存剂保存的膏化浓缩胶乳,碱度(按胶乳),不超过0.35%(m/m)。
本标准适用于巴西橡胶树胶乳生产的浓缩天然胶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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