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农用舷外挂机和挂桨的型号、主要性能、技术要求和试验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挂桨机:a.配套柴油机功率不超过22kW。b.配套钢质、钢丝网水泥和木质农、渔船,载重量不超过80t。c.航行于内河B、C级航区的运输船舶和沿海、遮蔽海域的渔船。直联挂机及配套柴油机单机功率超过上述范围的挂桨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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