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农用舷外挂机和挂桨(以下简称挂桨机)的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和实船生产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挂桨机,直联挂机除发动机部分按内燃机有关标准外,其他试验可参照执行。
a.配套柴油机功率不超过22kW。b.配套钢质、钢丝网水泥和木质农、渔船载重量不超过80t。c.航行于内河B、C级航区的运输船舶和沿海、遮蔽海域的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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