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标准为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服务组织以及具有本标准所描述的接触过程的其它组织规定了服
务管理体系规范。它适用于:
a)实施、保持并改进服务管理体系;
b)使组织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服务方针:
c)向外界展示符合性;
d)寻求外部组织对其服务管理体系的认证;
e)对符合本标准的情况进行自我鉴定和自我声明。
1.2在已经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应用本标准的组织中,应把服务管理体系规范纳入到质量管理体系要
求之中。当服务管理体系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相同时,允许进行删减。但除非删减不影响持续保持
顾客满意的能力,否则不能声称符合本标准。
1.3对于服务管理体系规范的符合性不能成为其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证据,反之亦然。
1.4对于本标准的任何应用,都应明确界定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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