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封山育林应具备的条件、规划设计、组织实施与管理和成效调查。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国有、集体和个体不同权属的具有一定数量的乔木、灌木植被,借助林木自然繁
殖(有性、无性)能力恢复森林的荒山、荒地、疏林地、灌丛、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等地类,不适用己
经成林和未成林造林地(人工和飞机播种造林)的临时性的幼林管护“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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