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不适用于以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等处理后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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