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食物切碎机和搅拌机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加工食品时带有固定料桶的食物切碎机和搅拌器,料桶的容量≤150L。
本标准涵盖的机器应能对大量成品和原料进行如切碎、搅拌、混合、搅打等不同类型的操作,主要用于食品和餐饮行业如餐厅、宾馆、咖啡店和小酒馆等。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自本标准发布实施之后制造的食物切碎机和搅拌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一一家用机器;
——专用于食品工业加工的机器(如:宠物食品、罐头工业、工业肉食加工)。
专门用来混合液体,带有一个叶轮,通常从上部驱动且被称作混合器的小型机器不包含在内。
本标准不涉及:
——振动危险;
一一热危险;
——由压力引起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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