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确定两个产品的样品间是否存在可感觉到的感官差别或相似的方法。本标准方法为强迫选择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一种或多种感官指标是否存在的差别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差别特性未确定时(即差别既不是由样品间差别的大小和范围确定,也没有代表差别的任何特征显示)。
本标准仅适用于完全同类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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