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在国境口岸范围内杀灭蜚蠊、蚊、蝇等医学节肢动物的效果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包括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等检疫对象以及国境口岸经营单位和口岸公共场所等国境口岸范围内杀灭医学节肢动物后的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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