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砷、铁、钙、锌、铝、钠、镁、硼、锰、铜、钡、钛、锶、锡、镉、铬、钒含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茶叶、糕点、粮谷、水果及蔬菜制品、水产品、畜禽肉、饮料等食品中铅、砷、铁、钙、锌、铝、钠、镁、硼、锰、铜、钡、钛、锶、锡、镉、铬、钒含量的测定,以及酱腌菜、调味品等高盐含量食品中铅、镉、铁、锌、锡含量的测定,也可作为其他食品中以上18种元素测定的参考方法。
本标准不适用于铅等18种元素的最低检出质量浓度超出附录A中表A.2规定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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