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业(沥青)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为四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石油为原料用连续氧化法(氧化沥青装置)和溶剂法(丙烷、丁烷脱沥青装置)生产沥青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弹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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