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中必须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及标准限值,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与标准实施、监督的责任主体。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排放的排水户。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和住宅等建设和养护期间的临时排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行为符合排水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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