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4345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健身器材)检验的程序性要求和确定具体产品检验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和经国家质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对出口健身器材的合格评定。本部分适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及HS编码详见附录A。
本部分适用于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它包括通过业主(具有法人资格)易于专门控制管理的各团体训练场所使用的器材(S类和I类),例如:运动协会、教育机构、酒店、体育馆、俱乐部、康复中心和工作室所用器材。
本部分亦适用于家用(H类)以及其他类型的,包括电机驱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
附录A给出了本部分适用的健身器材的HS编码及商品名称对照表。
SN/T4345的其他部分的附加要求优先于SN/T4345本部分的相应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儿童使用的出口健身器材的检验。
注1:若固定式健身器材用于医疗(包括医疗康复锻炼)用途时,除本部分的要求外,则需注意国家在医疗器械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2:如果所设计的固定式健身器材用于残疾人时,需注意任何有关国家法则。SN/T4345的本部分及其SN/T4345的其他各部分,均主要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
注:若需要正式出版文本,请底部扫码咨询客服。
食典报订阅号
食典通服务号
客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