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农药产品遇水可燃性测定的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内容等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农药登记试验中对固体或液体农药产品是否会遇水或潮湿空气反应放出危险数量的、可燃烧的气体而进行的测定。
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物质:
1)发火物质(义称作自燃物质);
2)生产或加工过程表明不与水反应的产品,如用水或在水介质中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经水洗处理的产品;
3)已知溶于水后形成稳定混合物(溶液、胶体、悬浮液等)的产品。
注:若需要正式出版文本,请底部扫码咨询客服。
食典报订阅号
食典通服务号
客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