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加强对温室项日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准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推动技术进步,全面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温室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连栋温室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连栋温室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
1.3本标准适用于以生产果蔬、苗木和花卉为主的连栋玻璃温室、连栋塑料温室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展销温室、科研教学温室、植物检疫隔离温室、光伏温室和单栋温室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工程项目。
1.4连栋温室建设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a)实行专业化生产;
b)充分考虑温室建设地区的气候、市场等资源条件确定温室规模,因地制宜地科学选择温室型式和配套设施;
c)与生产工艺紧密结合;
d)节能、节水与环境保护。
1.5连栋温室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定额或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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