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加强对家畜资源保护区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正确执行建设规范,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推动技术进步,全面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家畜资源保护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整个建设过程的尺度。
1.3本标准规定了家畜资源保护区建设的一般规定、建设规模与项日构成、场址选择与建设条件、工艺与设备、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防疫设施、无害化处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4本标准适用于已由国家级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猪、牛、羊、马、驴、驼等家畜资源保护区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
1.5保护区应建在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家畜资源原产地中心产区内,范围界限明确。
1.6保护区建设应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满足家畜资源保护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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