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土壤调理剂通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用于调理障碍土壤并使其物理、化学和/或生物性状得以改良的,以矿物原料、有机原料、化学原料等为组成成分并经标准化加工工艺生产的土壤调理剂。
本标准不适用于未经标准化生产或无害化技术处理的、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和/或土壤生态环境风险的物料或废料为原料生产的土壤调理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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