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构造、标志和试验要求。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是可移动的、不固定的而非安装到一个特定位置上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作用是产生电能。
本标准适用于在室内、室外使用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交流600V或直流850V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此类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得在IEV426-03-01规定的危险区域内使用,除非根据IEC60079-0对系统加装了额外的保护措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a)固定连接(硬连接)于配电系统;
b)固定连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统;
c)对电网供电;
d)为道路交通工具提供动力;
e)在民航客机上使用。
为混合动力车辆提供动力和能量的蓄电池充电的燃料电池,不包括在本标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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