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仁用杏的建园、栽培管理、采收及处理等技术要求,适用于我国普通杏(ArmeniacavulgarisLam.)、西伯利亚杏[A.sibirica(L.)Lam.]、辽杏[A.mandshurica(Maxim.)Skv.]、藏杏[A.ho-losericea(Batal.)Kost.]、紫杏[A.dasycarPa(Ehrh.)Borkh.]、志丹杏(A.zhidanensisQiaoC.Z.)、政和杏(A.zhengheensisZhangJ.Y.etLuM.N.)中所有以仁用为目的的种的栽培,不适用于鲜食杏品种。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以华北、东北、西北为主的所有仁用杏产区仁用杏的生产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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