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一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药工业一原料药制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一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申报系统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药工业一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及兽用药品制造(化学原料药)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制药工业一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药工业一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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