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精吡氟禾草灵乳油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和保证期。
本标准适用于由精吡氟禾草灵原药与乳化剂溶解在适宜的溶剂中配制而成的精吡氟禾草灵乳油。
注:精吡氟禾草灵的其他名称、结构式和基本物化参数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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