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精吡氟禾草灵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和验收期。
本标准适用于由精吡氟禾草灵和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精吡氟禾草灵原药。
注:精吡氟禾草灵的其他名称、结构式和基本物化参数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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