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GB31570、GB31571和GB31572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
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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