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2)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1);执行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注:若需要正式出版文本,请底部扫码咨询客服。
食典报订阅号
食典通服务号
客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