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提出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与提取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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