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和再生锌,下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
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
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含铅浸出渣等有色
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执行。
注:若需要正式出版文本,请底部扫码咨询客服。
食典报订阅号
食典通服务号
客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