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及方法选取原则、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及冷轧(含酸洗和涂镀)等主体生产过程和原料准备、制氧、石灰等公用辅助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不适用于黑色金属矿采选、铁合金冶炼、电渣炉冶炼以及焦炭、半焦(兰炭)的生产过程。
执行GB13223的锅炉源强按照HJ888进行核算;执行GB13271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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