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方法及选取原则、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水泥粉磨等生产过程的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不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排放的废气特征污染物源强核算。散装水泥中转及水泥制品生产可参照执行。执行GB13223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进行核算;执行GB13271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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