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的工作程序、总体要求,验收技术方案和验收技术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疗机构的辐射安全许可、负压病房及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四级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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