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的排污许可管理。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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