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1);执行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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