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制造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的平板玻璃以及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执行GB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进行核算;执行GB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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