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化肥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肥工业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化肥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化肥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执行GB13223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污染源源强按照HJ888核算,执行GB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HJ991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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