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中以牛皮、羊皮、猪皮为原料的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以其他动物皮毛为原料的制革的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生产过程和公辅工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执行GB13223的锅炉等污染源源强按照HJ888进行核算;执行GB13271的锅炉等污染源源强按照HJ991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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