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铀矿地质勘查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铀矿冶退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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