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掺混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冠以各种名称的肥料,适用于缓释型、控释型及有机质质量分数未超过20%的掺混肥料;本标准适用于干混补氮和(或)磷和(或)钾肥料颗粒的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基础上仅干混有机颗粒和(或)生物制剂颗粒和(或)中微量元素颗粒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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