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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