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草甘膦(含双甘膦)生产过程中副产氯化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草甘膦(含双甘膦)母液经膜处理或氧化、浓缩、结晶、洗涤等工艺生产的氯化钠。产品仅用于水泥助磨剂、印染助剂、纯碱、氯碱等工业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食用盐,不得直接用于食品、饲料、水产品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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