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调企原则、调企范围和调企方法、调查程序、排除性调查、环境损害调查、质量控制、报告书编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导致的农业生物损害、农用地土壤等环境要素损害以及农业生态系统损害的鉴定调查;不适用于核与辐射所致的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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