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淡水鱼类增殖放流效果评估的方案,经济效益评估、生态效益评估和社会效益评估的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以及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内陆青鱼、草鱼、鲢、鲫、编、獗、黄额鱼、瓦氏黄额鱼和翘嘴舶等淡水鱼类增殖放流的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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