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5.1、6.3.3、6.4.6、6.4.10、7.6.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诊断的防护要求,包括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防护安全操作要求及其相关防护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和核医学中的X射线成像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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